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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 2022-11-2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区域天津市公告时间2022年11月25日 13:46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许志广、金志宏、周晓君(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37.3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静
项目联系电话022-59959718
采购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洞庭路与外环线交口)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老师、022-28708123
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天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2号楼50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胡静、022-59959718

一、项目编号:TCZB-2022-C-098(招标文件编号:TCZB-2022-C-098)

二、项目名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智慧明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 5 层 A0897

中标(成交)金额:37.3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智慧明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 详见项目需求书 详见项目需求书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 详见项目需求书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许志广、金志宏、周晓君(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费5595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59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需求书

  • 项目概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运营服务项目需要派驻2名编辑,协助采购人做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的日常运营。

二、工作内容需求

1、熟悉政务新闻宣传工作需求,具有与主要网络商业宣传平台(新浪微博、字节跳动、腾讯微信等)和天津地区主流网络平台沟通的能力,具有对采购人指定宣传事项开展线上线下推广的能力。

2、对采购人各新媒体平台阅读量、粉丝量等数据进行推广提升(年度提升不低于10%),每月分析数据情况,给出提升解决方案。

3、能够协助采购人拟定、落实重大活动宣传方案,具有服务保障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影像技术支持、后期制作处理等能力。

4、能够对动漫、漫画、音视频制作等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具备制作相应脚本初稿的能力,每年协助制作漫画和普法短剧作品各不少于4部。

5、提供新媒体工作中常用编辑工具会员服务(如微博、秀米、百度网盘、腾讯视频等的会员)。

6、定期对驻场人员提供新媒体技能培训(一年不少于2期),紧跟互联网发展,不断提升驻场人员工作技能。

7、具备为驻场人员提供远程支援服务的能力,后方支援团队不少于3人,且具备新媒体作品策划、图片及音视频资料采编、漫画动漫制作等能力。支援团队根据采购人需求参与重大宣传活动的现场服务,每年不少于3次。

8、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与新媒体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9、服务期间,供应商及其派驻人员为采购人制作的作品版权归采购人所有。

10、供应商具备可随时为采购方提供必要人员、设备支援的能力。

三、人员需求

1、至少派驻2名工作人员驻场,人员要求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新闻类(新媒体)学习背景,至少具有2年以上(含2年)互联网编辑及新媒体运维相关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图文编辑、影像采编、微动漫创作等技术。

2、上述所需配备人员须为供应商自有员工,如供应商自有员工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可在中标后进行招聘。

3、供应商须在中标后10日内完成人员配备工作,并将符合要求的人员提交采购人确认,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供应商提供的驻场工作人员,不满足采购人工作需求的,应当及时调换,调换超过3次仍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须承诺所配备人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工作态度端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过去工作中无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记录等),身心健康,具有较好完成采购人交办新媒体工作任务的身体素质。

6、供应商配备人员应保持稳定,如工作人员确需变动,供应商须提前一个月向采购人通报,并保证项目、任务交接顺畅。

四、保密要求

1、供应商对日常工作过程中获知的采购人所有工作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情况透露给第三方,如供应商违反此项保密义务,将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将采购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进行销售、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3、供应商需与相关人员签订长期有效的保密协议,采购人将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4、服务合同终止后,供应商仍需遵守本保密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采购人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该保密信息已公开,不会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采购人造成损害时止。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洞庭路与外环线交口)

联系方式:张老师、022-287081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市天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2号楼505

联系方式:胡静、022-599597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静

电 话: 022-5995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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