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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2022-0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创新发展,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核心竞争力,贯彻落实《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城轨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和智慧城轨建设,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智慧城轨创新技术”是指《纲要》“10大重点体系”,即:智慧乘客服务、智能运输组织、智能能源系统、智能列车运行、智能技术装备、智能基础设施、智能运维安全、智慧网络管理、城轨云与大数据平台及智慧城轨标准体系,以及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工艺及绿色环保等重大创新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新一代智慧型城轨交通发展方向,以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智慧化和自主化的先进技术、装备产品、技术工艺和新材料应用,能够显著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服务、装备制造、安全维保及资源经营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具有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性工程项目,包括:协会立项推进的行业级示范工程和受国家部委委托管理的国家级示范工程(含行业级升列为国家级的示范工程)。

第四条 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材料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管理(含初期评审、中期评审)、验收考核(含验收评审)、跟踪检查、运营后评估和证书颁发等工作环节。协会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归口协会智慧城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承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级示范工程的材料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管理、验收考核、跟踪检查,以及国家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预验收考核、跟踪检查等环节。

第六条 智慧办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协会的总体部署、围绕城轨交通技术发展方向和《纲要》所列示范工程指向,实行聚焦目标、明确任务、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的实施路线,采取“分类建设”、“分级管理”的管理措施,通过制定年度推荐示范工程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方式,明确不同时期示范工程的重点方向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指南》编制应遵循“目标导向,创新驱动,行业覆盖,有序推进,成果融合,系列示范”的原则。一是聚焦关键核心技术进入世界城轨交通强国行列和前列的目标,围绕《纲要》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遴选主攻方向明确、研发技术先进、自主创新性强,具有引领性示范意义的项目(工程);二是地域和业主选择上,重点与一般相结合。国际引领项目选择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其他项目适当照顾行业面和会员单位;三是分期分批,有序推进;四是横向配套型:协会实施的一系列示范工程,在横向关系上,其成果要注意相互之间的配套互补(或成套互补);五是纵向融合型:协会实施的一系列示范工程,在纵向关系上,要重视前后项目成果之间的融合提升、迭代升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示范工程应具备如下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创新发展、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智慧城轨建设;具有城轨交通发展方向引领作用的创新技术、产品、系统、模式和业态;在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效能提升、资源集约利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产品升级、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有较大突破;行业级示范工程应具有行业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国家级示范工程应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属于“卡脖子”项目的自主技术和产品或进口替代的新技术、新产品;对都市圈轨道、城市群轨道经济带和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行业推广应用前景;申报单位在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术开发、工程建设、产品研制、运营生产等方面经验丰富,且具有持续实施示范工程的能力;采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3项以上的重大创新技术,并以1条以上经国家(或符合国家审批政策的地方)审批的城轨线路作为依托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实施申报示范工程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及依托工程。原则上应由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提出申请,或由项目牵头单位联合政产学研用等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申请,申报单位应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后续工作与智慧办对接。

第十条 示范工程由协会组织申报,原则上采用定期申报,遇有特殊项目可组织实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格式详见附件1);2)示范工程可行性报告(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根据项目属性,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示范意义、示范目标、示范成果、项目研究基础、申请理由、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市场需求及工程规模、示范工程技术(工艺)方案、智慧城轨核心技术、技术标准化、产业化示范应用、实施计划、资金筹措、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可通过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示范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到“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报项目信息。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指南》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及现场条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应对申报程序、示范工程方向、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情况、创新技术编制计划等主要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应对示范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示范技术基本条件、综合示范创新技术、专项示范创新技术、单项示范创新技术中关键技术及成套技术等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由智慧办组织办理,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智慧办委托专家学术委会同装备自主化委员会、信息化专委会和其他相关分支机构,以及协会相关部门共同办理,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学术委委员、协会专家库、特邀行业专家中遴选,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装备自主化委员会、信息化专委会和其他相关分支机构,以及协会相关部门派代表参加审查。

第十七条 智慧办综合专家意见及示范工程可研报告等资料报领导小组及协会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 通过审批的示范工程项目将纳入协会示范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智慧办组织编制示范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以下简称管理计划书,管理计划书格式详见附件3),向申报单位发送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中应明确示范工程的目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并将管理计划书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

第五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行业级和国家级两级示范工程管理制,对协会立项新建或在建的行业级示范工程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国家级示范工程进行实行统一项目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分类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由智慧办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原则上由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特殊项目可由智慧办直接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管,由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组成示范工程专家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共同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管理工作,“指导组”由3~5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示范工程进展情况,由“指导组”按照示范工程管理计划书组织实施建设初期、中期检查、验收评审和运营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节点进行信息沟通,定期向智慧办、“指导组”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示范任务重、难度高、行业影响重大的工程项目,“指导组”应实行示范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管理计划书开展工作,把握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如需对管理计划书进行重大调整,承担单位应按程序逐级报请协会批准。获准调整方案的,并将调整方案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调整方案未获批准的工程项目应按原计划实施或予以终止或撤项。

第六章 工程项目验收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登陆“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示范工程实施报告(建设过程、示范成果、主要考核指标对标、主要创新点、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技术报告(技术方案、示范工程详述、关键核心技术等)。

第二十七条 智慧办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委托专家学术委依据上报资料选派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行业级示范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委托管理的国家级示范工程,智慧办协助立项单位办理检查、督办及验收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专家从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协会专家库及行业专家中遴选,每项示范工程的验收组,视工程难易复杂程度确定专家人数,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验收评审意见形成后,由验收组组长签字生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示范工程,须在申报的完成日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超过一年仍不能进行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智慧办需上报协会办公会决定延期或撤销,并在“管理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年度组织对已完成的示范工程进行评审,对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颁发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和铭牌,对成果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 工程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智慧办组织下,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会同装备自主化委员会、信专委或其他相关分支机构不定期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可直接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三条 智慧办应建立示范工程档案,统计和记录历次申报、批准及完成情况,同时设立诚信评级制度,综合考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的完成情况、对科技创新的贡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作为其申请其它工程项目、获得技术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在行业级示范工程基础上遴选导向效应明显、具备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示范工程,由协会优先上报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列为国家级示范工程。

第三十五条 对示范工程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协会将在成果评价、成果奖励、成果推广和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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